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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001     * 貼子主題:以案說法:逾期辦理房產證被業(yè)主起訴 港中旅賠了兩個車位

靚妹:殊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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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2/8/30 16:05:51
[size=4][color=#606266]  房子按照約定時間交付,開發(fā)商再按照合同約定配合業(yè)主辦理不動產權登記,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徐先生因為一本延遲辦理的房產證跟開發(fā)商港中旅(青島)海泉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中旅海泉灣”)打起了官司。徐先生認為房產證的辦理時間晚于合同約定,是開發(fā)商違約在先;而港中旅海泉灣則認為是徐先生沒有主動要求辦證,而且即便是逾期辦證,也沒有給業(yè)主造成實際損失。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b]房子沒如期辦好房產證  業(yè)主要求兩個車位當賠償[/b]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2012年12月,徐先生與港中旅海泉灣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花120多萬買了一套新房。按照合同約定,開發(fā)商在取得了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后30日內,雙方簽署本合同規(guī)定的《房屋交接書》。在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日起120天內由雙方申請和辦理房屋的過戶和產權登記手續(xù)。同時,在補充條款第五條雙方還約定該房屋于交付使用后180個工作日內由開發(fā)商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但業(yè)主一方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要求開發(fā)商配合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開發(fā)商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雖然房子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也就是2014年8月18日前交付了,但徐先生的房產證直到2021年2月才辦好。原來,業(yè)主想要拿到屬于自己的房產證是需要開發(fā)商先完成權屬登記,也是人們常說的“大證”,而港中旅海泉灣完成這一工作的時間是在2018年6月,這一時間明顯晚于房屋銷售合同補充條款中規(guī)定的“房屋于交付使用后180個工作日內由開發(fā)商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辦“大證”的時間延后,自然影響了徐先生辦理房產證,徐先生也因此認為港中旅海泉灣違約在先,起訴要求開發(fā)商支付違約金60余萬元,之后又改為要求開發(fā)商交付兩個車位,他自己則向開發(fā)商支付車位差價10000元。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b]海泉灣稱業(yè)主沒要求辦證 而且逾期辦證也沒造成損失[/b]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對于業(yè)主徐先生的主張和要求,港中旅海泉灣并不認可——一方面,他們認為徐先生提起訴訟的時間超時了,另一方面則認為即便沒有按期辦理房產證,也沒有給徐先生造成實際損失。而且,港中旅海泉灣還將逾期辦理房產證的原因歸于政府節(jié)能驗收審批遲延導致辦理竣工備案證遲延所致。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從時間上說,港中旅海泉灣認為按照合同約定,徐先生應該在房屋交付后180天內辦理房產證,那么辦證的最后期限就是2015年5月15日。如果照此計算,違約行為在2015年5月16日就已經發(fā)生,這一時間到徐先生起訴之日早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在實際損失方面,港中旅海泉灣稱逾期辦證沒有影響徐先生使用房屋,也沒有給他造成損失。而且合同中約定了徐先生應主動提出辦理房產證的要求,而徐先生是在2020年才提出辦證要求的,這一時間也已經晚于合同約定,其后果應由業(yè)主自行承擔。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b]雙方庭審時達成一致意見  業(yè)主支付10000元獲得兩個車位[/b]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因為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問題,徐先生與港中旅海泉灣打起了官司。在庭審中,港中旅海泉灣與徐先生就車位抵頂逾期辦證違約金的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即墨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這是當事雙方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此予以認可。
[/color][/size][size=4][color=#606266]  最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港中旅海泉灣向徐先生交付海泉灣港中旅公館地下車位兩個,徐先生同時支付車位差價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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